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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虹文化律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一條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經設和改革開放服務,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,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,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。 第二條 律師必須遵守憲法,遵守法律法規,在全部業務活動中堅持“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嚴格依法執行職務。 第三條 律師必須忠于職守,堅持原則,不畏權勢,敢于排除干預,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。 第四條 律師必須熱情勤勉,誠實信用,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,積極履行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,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 第五條 律師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之間應當互相尊重,同業互助,公平競爭,共同提高執業水平。 第六條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,敬業勤業,嚴密審慎,講求效率,注重儀表,禮貌待人,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。 第七條 律師應當忠于律師事業,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,注重陶治品德和職業修養,自覺維護律師的名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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